农产品税收问题与物价和民生密切相关,2011年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新政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一方面,明确了享受免税政策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此次享受免征目录共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叶菜类等14个类别219个品种的蔬菜;
另一方面明确了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享受免税政策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享受免税政策蔬菜的范围。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新政作用】
降低了相关企业的税收负担。根据权威部门的静态测算,实施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后,蔬菜流通环节减税将达到150亿元左右。
平抑了农产品的物价。通过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后,蔬菜的流通成本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降低,促使降低的成本转化成百姓消费的直接收益,为平抑物价发挥了积极作用。
解决了“农超对接”开展的难题问题。从事蔬菜零售业务的超市企业将通过该项免税政策普遍受益。解决了超市企业难以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等难题,搞活了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创新模式,提升超市企业对其他农产品销售渠道的竞争优势,有效促进“农超对接”的开展,提升超市企业对其他农产品销售渠道的竞争优势。
【新政意义】
进一步践行执政为民宗旨。政府通过及时有效降低与人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负,平抑物价,让人民群众吃上平价菜,把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工作,做好、做实、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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