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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是否明知生猪含“瘦肉精”成辩论焦点
2024-05-01 12:48    7895 来源:互联网

庭审目击

时间:2011年9月6日星期二

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目击人:本报记者 丁国锋 《法人》记者 王磊磊

备受关注的江苏省南京市"瘦肉精"事件又有新进展。

《法制日报》记者从相关办案机关获悉,自今年央视曝光南京建邺区沙洲村兴旺屠宰场大量屠宰、销售来自河南地区被喂食"瘦肉精"生猪的消息后,南京市两级检察机关反渎部门迅速展开行动,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逮捕了4名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和6名销售者。2011年8月4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涉案的6名销售被喂食"瘦肉精"生猪的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

9月6日上午9点整,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首次对南京"瘦肉精"事件相关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6名销售者走上了被告人席。《法制日报》记者在旁听庭审现场看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良好,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被告人的家属也纷纷列席旁听,情绪较为稳定。

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指控,被告人张运能、李业富、何明、王克金、郑德明、王国庆均在南京市建邺区兴旺屠宰场从事生猪销售、屠宰。2011年3月13日至15日期间,6名被告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代理人从河南孟州市、浚县购买了100余头数目不等的生猪,6名被告人明知所购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成分,仍在建邺区兴旺屠宰场进行销售、屠宰。2011年3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对6名被告人正在销售的共计264头生猪进行了扣押,并抽取其中134头生猪尿液进行检验,检出其中132头生猪尿液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

建邺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6名被告人明知所购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有毒、有害成分,仍进行销售、屠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院出示了3组证据,以分别证明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的客观事实、主观故意,以及为如何量刑做依据。这3组证据包括:6名被告人签字的不得收购含有"瘦肉精"成分生猪的责任状、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屠宰场生猪宰杀日报表、生猪屠宰报检登记表等书证;采购生猪代理人、屠宰场经营人员和监测机关人员等多人的证词证言;以及央视节目录像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这些证据表明,6名被告人最后一次从河南均购进100余头生猪,处于销售中的部分生猪被扣押,均检测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有的还有莱克多巴胺成分,他们属于肾上腺素激素类药物,属于有毒的非食品原料,人食用含有其成分的猪肉会有毒害作用。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特别是对含有瘦肉精生猪特征的描述,一些行业内的一般不为外人所知的细节,能够相互印证。河南的生猪经纪人、养殖户、菜市场卖肉的经营户、屠宰场的杀猪工人等证言、物证照片和视频资料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销售屠宰的生猪含有瘦肉精成分,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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