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海作业被机械绞伤死 妻子赢官司难讨赔偿
据于会明介绍,其丈夫于永进是文登市泽库镇后岛村人,1996年1月受雇于文登市基建材料供销公司,在一艘出海渔船上工作。同年6月10日随船出海作业,次日下午4时被机械绞伤死亡。公司有关人员及时安排人员到于会明家中慰问,并说明同意给付于永进包括工资在内补偿金共3万元。于会明及家里人对基建公司的补偿额不予认可,双方为此产生分歧。
2002年,于会明及其婆婆和儿子将文登市基建材料供销公司的上级单位———文登市某单位诉至青岛海事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于永进生前受雇于该公司,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雇佣关系。该公司未能证明于永进工作中存在主观故意和过失导致死亡发生,因此负有赔偿责任。但该公司被注销了工商登记,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上级单位文登市某单位应承担清算责任。为此,2003年12月30日,青岛海事法院判决,要求文登市某单位对基建公司进行清算,并以该公司所有财产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67425元及被抚养人必要生活费1400元,共计68825元。
官司打赢了,但是几年过去了,除了当初支付的1.2万元工资外,于会明和家人再也没有拿到一分钱。为了讨要补偿费,2007年,于会明曾与青岛海事法院进行联系,但是对方告诉她,于永进生前所在单位与上级单位已经脱钩,执行部门无法执行。
记者为此咨询了文登市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张玉珊律师。她说,此案中原告可以查询一下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看看某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清算情况。假如其下属企业基建公司属于资不抵债的话,于会明及其家人很难拿到补偿费,而基建公司的上级单位则没有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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