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拟定了最新版的《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细则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0502。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复合工艺应注明为湿法工艺。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基粉为主要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没有完整的干法工艺,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另外,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所需要的食用植物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氢化油脂、棕榈油。
生产用水(包括清洗用水)应进行纯化处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纯化水质量标准。其他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国家食药总局要求获准生产的企业,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产品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以及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等等。
来源:食品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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