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份,深圳陈先生和同事一起到龙岗区平湖某餐厅就餐。席间他起身上洗手间,由于洗手间地面湿滑、光线昏暗、空间狭小,导致他在洗手间门前摔倒,受伤昏迷,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急性中型开放性颅脑损伤”,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7925.44元。为此,他将餐厅老板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598.44元。
一审判决,龙岗法院认为,陈先生到该餐厅就餐,餐厅作为从事餐饮的个体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陈先生饮酒后判断能力降低,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可以减轻餐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餐厅承担70%的赔偿责任,支付陈先生赔偿款2979.49元。
但陈先生不服,目前已经提出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来源:食品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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