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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户合法权益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前提
2024-05-03 19:43    4954 

陈锡文指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户间的合作与联合,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社会化经营服务体系,都离不开农业生产要素的必要流动和优化组合。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切实维护好农户的合法财产权益,为农业生产要素的顺畅流动和优化组合营造适宜的环境。

农村改革以来,为了使农民“定心”,我们党和国家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再强调要长期稳定。《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增强农民对承包土地稳定性的信心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的关键是要把法律赋予农户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这就必须对农村土地实行普遍的“确权、登记、颁证”。目前,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已经对大部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林地)的所有权进行了确权和登记,颁证的工作也正在进行之中;农业部门已经在部分县市开展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并将逐步扩大试点的范围。这些基础性的工作都将有助于维护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也为法律有效保障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后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从农户的合法财产权利得到法律有效保障,到农业生产要素真正进入流转,其间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信息对称与服务。有些农民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了,家里的承包地可以流转出去,但有谁愿意转入土地却不清楚;同样,有愿意扩大经营面积、希望转入土地的,却不了解有谁愿意转出土地。这就需要有中介来建立平台以提供相应的信息。信息畅通了,真正要实现流转,还需要有一系列服务,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提供土地租金的参考,关于合同的签订以及纠纷的调解,等等。其次,必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业生产要素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不可不顾农户的意愿强制推行。同时,规模经营可以有多种形式,并非一搞规模经营就非要让大多数农民放弃对承包地的经营权。采取什么样的土地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具体形式,应当尊重农民的意愿。发展农民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既可以发展规模经营,又能维护农户经营主体的地位。(江西日报)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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