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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公布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4-06-26 08:57    5547    中华厨具网

为督促学校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今年以来,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对校园食堂、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及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七星关区某幼儿园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和如实记录案

2024年3月19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七星关区某幼儿园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食堂食品留样登记表》存在留样人和审核人笔迹相似、留样品销毁后未做登记、留样重量不够等问题。

经查,2023年8月29日、2024年3月7日,当事人曾因留样记录不规范、留样重量不足且未如实记录被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七星关区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4年3月4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七星关区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餐饮服务,但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大方县某中学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案

2024年3月7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方县某中学学生食堂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经查,2023年2月14日,当事人曾因食品成品留样量不足被大方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大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黔西市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2月22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黔西市某中学食堂开展检查时,在该学校食堂储物间发现标注为“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驰宇”牌精制工业盐(标签上标注“禁止食用”)1袋,已拆封使用。

经查,当事人在学校食堂库房存放工业盐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黔西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织金县某培训学校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12月12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织金县某培训学校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两种食品(谷物蛋、666大碗面)包装生产日期与采购验收台账记录生产日期不符。

经查,2023年3月2日,当事人曾因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织金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2023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赫章某教育服务公司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2月27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赫章某教育服务公司承包的赫章县某学校食堂开展检查时,发现食堂操作间的消毒柜中部分餐具内壁有油污、辣椒、米粒、菜叶等异物,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赫章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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