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11个“放鹰”盗窃团伙,疑犯都由来自西部地区的无业人员组成。“放鹰”团伙内采取家族式、企业化管理,领导、组织者负责提供食宿及保姆、包车等服务,确定“任务指标”,并向二级直接责任人支付“工资”;二级人员负责向三级人员传授犯罪方法,并负责进行掩护及保管赃物等;三级人员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在这些团伙中都有秘密的接头暗号,比如“摸脸”代表偷到手机;“摸鼻子”代表偷到现金;双手交叉表示警察来了快跑。按照团伙的规定,每名扒手都有周一至周四上交2000元,周五至周日上交3000元或每日两部手机的“任务指标”。
团伙主犯在明知小扒手有吸毒史的情况下,完成“任务指标”就提供毒品、毒资,完不成“任务指标”,便不提供,导致小扒手为了满足毒瘾进行扒窃,此外团伙主犯还使用掐脖子、掐胳膊、打耳光、铁链锁等方式强迫未成年人“完成任务”。
11个“放鹰”扒窃团伙全部形成盗窃、后勤、销赃一条龙。检察官们发现,独自步行或骑车的女青年是“放鹰”团伙的主要“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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