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知字[2019] 23号
法人代表:刘惠茹
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 266号10-1401室
企业营业执照编号: 130101 00018031
2019年10月27日,石家庄达美金迈泵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鑫隆启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阿根廷一般贸易货物一票。该报关单第3项申报品名为轴承,申报无品牌,共6个。经查验,实际品牌为skf,上述品牌在海关总署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中备案,该经营单位不在授权之列。
权利人skf公司海关总署备案代理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书面回复称.上述物品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skf” 商标,为假冒“skf”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备案号:t2018-69372)的产品,申请扣留并提交了海关总署核准的2019年度总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欲运送出境的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
以上有相关书证、物证等材料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小编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海关
(关印)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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