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被罚30万元!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集意见。市民可于本月28日前来函(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2,邮编518035),或通过电子邮箱jinwx@fzb.sz.gov.cn告知。
给猪肉注水将被重罚
“条例”表示,用于农产品生产的土地和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有重金属、农药残留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禁止从事农产品生产。同时,特别对一些目前发生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
包括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假、劣农药、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兽药;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而违法上述规定的,由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查清的,处以3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农贸市场不公示质检结果罚3万
“条例”规定,农产品经营者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进货台账,以及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等。
同时,农产品经营者也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禁止采购、经营“从禁止生产的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发生禁止行为的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产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产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产品;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产品”。
农产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不合格的,应当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收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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