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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
2024-05-02 06:35    7451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本着有利于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有利于规范多元市场主体收购行为的原则,2012年2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皖政〔2012〕19号)。《规定》是在原《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基础上修改完善的,《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规范全省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规定》取消年粮食收购量达到5万公斤的界限。规定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规定》适当提高申办粮食收购资格条件。将申办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注册资本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拥有或者租借仓储设施由100万公斤提高到200万公斤。个体工商户筹措经营资金能力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拥有或者租借仓储设施由5万公斤提高到10万公斤。

为全面做好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工作,安徽省粮食局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宣传,创新工作方式,严格依法审核,强化监督检查。同时搞好服务,规范管理,公正执法,严肃纪律,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和新证申报办理工作。(向薇)

来源:本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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