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银监会获悉,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转变发展方式,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国内银行业经营和风险管理实践,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ii)三大支柱为基础,统筹考虑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iii)的新要求,体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银行监管新理念,构建了符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实现我国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
《办法》分10章、162条和16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与资本监管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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