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近日出台《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食品安全举报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方法和标准等做出详细规定。这是广东省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社会监督的又一新举措。
制定的必要性:广东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违法行为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为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实践证明,实行有奖举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举报奖励办法。
与以往各部门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有何区别:一直以来,广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举报管理和奖励以环节管理的模式进行,存在开展程度参差不一的情况。有些部门建立了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机构和渠道,并积极探索制定了举报奖励制度,在多年的实施运作中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但由于种种原因,有的部门此项工作还处于筹划或起步状态,有待建立完善。因此,广东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和奖励范围未覆盖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整个领域,举报奖励管理各自为政,缺乏全面统筹,无法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积极调动群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为解决上述问题,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旨在全面统筹、协调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实现广东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本办法的特点:与外省和广东各地、各有关部门已颁布实施的同类办法相比较,本办法有五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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