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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
2024-05-01 19:25    3972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1年12月29日上午9:30,会期半天;

(二)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1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张雅锋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427,337,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1.《关于审议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议案》

同意427,337,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重要提示:公司要实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尚需监管机构核准,且存在达不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导致监管机构不予核准的情形,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同意427,337,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二)律师姓名:罗小洋、李娜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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