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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过期食品被判“退一赔十”
2024-05-01 17:35    3720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12月13日消息:据《东方早报(博客,微博)》报道,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告到法院,超市以原告是“职业的打假人”为由,不同意“退一赔十”。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基本出发点在于制约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为,而非限制职业打假,遂于近日一审判决出售过期食品的超市退还原告货款270元,赔偿2700元。推荐阅读吴晓灵王雪红李小琳等人当选2011央视经济年度人物 惠誉穆迪炮轰欧盟峰会 国资委称公益型国企说法存在误读加拿大宣布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2500名日立员工继续停产罢工 助手否认汤灿遭中纪委调查 组图 [股神争霸] 涨停王浮出水面赵晓:外资做空中国路线图曝光

今年1月26日,阎家明在长宁区红宝石路一家地下超市买了一盒价格270元的“利可塔芝士”。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2010年12月22日,保质期至2011年1月25日。阎家明购买该商品后发现已超过保质期,没有食用。7月11日,阎家明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270元,赔偿十倍货款2700元。

超市表示,原告购买的“利可塔芝士”确实是自己出售的,因为超市刚开张,可能工作上存在疏失,贴错了标签,愿意退还270元。但是原告购买的食品过期才一天,而且原告之前在法院有多起针对被告的相关诉讼,因此,原告并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而是以此盈利的职业打假人。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遂作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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