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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买猪肉可向货主索要凭证
2024-05-01 17:32    3923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孙吉晶通讯员麻觉文)从今日起,由市农业、贸易、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宁波市动物和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在城市内或县内分销的,依据货主提供的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需《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凭证,由货主自行或由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开具《信息凭证》,作为该批次动物或动物产品业经检疫合格且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上市凭证及其溯源凭证。

《信息凭证》在本市城市内或县境内分销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过程中,共分两种,一种颜色为红色,可在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鄞州等六区及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等辖区范围内通用;另一种颜色为蓝色,仅限于在余姚、慈溪(含杭州湾新区)、奉化、象山、宁海等县境内使用。

市畜牧兽医局有关人士表示,《办法》实施后,消费者在购买动物和动物产品时,可向经营户免费索取《信息凭证》作为追溯凭证。同时,采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学校、医院等单位或个体经营户,也应当查验和索取供货方提供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实现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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