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水产品的生产技术应涵盖整个水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水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等一系列环节,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主要技术及要求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要求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的优化选择技术是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的前提。产地环境质量要求包括无公害水产品渔业用水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及渔业水域土壤环境质量等要求。
淡水渔业水源水质要求各项指标应符合农业部行业标准ny5051—200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水质标准》的规定。海水水质的各项指标应符合ny5052—2001《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水质标准》的规定。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对大气环境质量规定了4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即总悬浮颗粒物(tsp)、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x)和氟化物(f),浓度应符合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对渔业水域土壤环境质量规定了汞、镉、铅、砷、铬(六价)、铜、锌及六六六、滴滴涕的含量限值,其残留量应符合gbl5618—1995《土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渔药、饲料、农药、肥料的使用、加工过程质量控制及包装技术等。在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过程中渔药、农药、饲料使用是水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不合理使用渔药、饲料、农药、肥料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而且使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量超标。
1.渔药使用准则
无公害水生动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敌害生物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防重于冶,防治结合”的原则,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对病虫害进行防治;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改善养殖水体生态环境,科学合理混养和密养,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渔药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执行标准的渔药;禁止使用硝酸亚汞、孔雀石绿、五氯酚钠和氯霉素。
允许使用渔药参照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
2.饲料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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