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看资讯首页 频道列表
“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近日宣判
2024-05-01 12:57    4523 来源:互联网

近日,“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认定,被告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午宝公司”)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五万元。

据悉,今年年初,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将白酒“七粮液”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一并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发现“寅午宝公司”大量生产、销售多款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股东高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中原七粮液”商标被驳回后,仍投资设立寅午宝公司,并在生产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中原七粮液”商标。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寅午宝公司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意在让人联想到“五粮液”知名度以助推销售,误导了消费者,侵 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4月19日,该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区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就是否构成“傍名牌”展开了激烈庭辩,并各自出示诸多证据加以证明。经统计,原告方代理律师刘一宏、蒋及军向法院共提交了7组36份证据。法院最终裁决,该案将择日宣判。7月22日15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式宣判。

对于被告“寅午宝公司”败诉的判决结果,五粮液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均表示满意。五粮液公司代理律师刘一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不仅有利于维护五粮液公司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白酒行业的公平竞争。”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