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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福临门”商标图案依法审理
2024-05-01 10:04    5133 来源:天津日报

日前,武清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徐某、妻子马某及女儿徐某某一家三口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武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和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另外,司机王某也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于2010年5月至8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与妻子马某提出制作假冒“金龙鱼”及“福临门”商标的食用油用于销售。后被告人徐某购买了用于制作假冒注册商标食用油的包装、商标图案及原料油等。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某在其租赁的民房内制作了假冒“金龙鱼”及“福临门”商标的食用油用于销售,后被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10日在其经营的粮油批发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金龙鱼一级大豆油9箱、金龙鱼一级大豆油3桶、金龙鱼第二代食用调和油4桶、福临门天然谷物调和油3桶、福临门一级大豆油3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135.60元。

此外,被告人徐某于2010年8月10日,在其租赁的的房内,伙同妻子、女儿及司机王某将购买的“金龙鱼”、“福临门”商标图案、文字等标识粘贴于购买的油桶上,后将购买的原料油灌装到油桶内装箱并准备出售。2010年8月10日下午,四被告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已灌装的金龙鱼一级大豆油69箱、福临门一级大豆油180箱,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6662元。同时查获原料油4桶、贴有福临门标签的空油桶339个、贴有金龙鱼标签的空油桶40个、金龙鱼纸箱330个、福临门纸箱741个、胶粘带25卷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单独及伙同被告人马某、王某及徐某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四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王某、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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