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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盗窃电缆且数额较大 南宁一男子"二进宫"
2024-05-14 10:28    4038 来源:广西新闻网

南宁晚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张菁)近日,江南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无业男子黄某某因伙同他人两次盗窃电缆,且数额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25岁的黄某某是百色靖西市新甲乡人,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务农,嫌在家务农辛苦,于是来到南宁打工赚钱。黄某某换了几份工作之后,认识了无业人员王某(另案处理)。两人没有正当经济来源,就想着去偷电缆。去年11月的某天晚上,黄某某与王某到江南区星光大道38号翻墙进入西园饭店配电室盗窃电缆。得手后,王某将电缆线销赃获利1000余元,黄某某分得元。

第一次得手,两人尝到甜头,今年1月30日凌晨1时许,两人再次来到西园饭店配电室盗窃电缆。当晚,两人共盗窃bv-50型铜芯电缆42.46米、bv-35型铜芯电缆71.46米、bv-4型铜芯电缆26.6米。后经鉴定,上述电缆案发时价值共计2233元。次日,警方在江南区亭子十一组出租房将黄某某抓获,当场查获一批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犯盗窃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 黄某某与其同伙分工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黄某某在2015年2月2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青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责令黄某某退赔西园饭店被盗电缆的经济损失。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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