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看资讯首页 频道列表
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分析
2024-05-14 03:41    5869 

导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出现家庭农场概念,一经提出就掀起了发展热潮。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家庭农场培育发展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如经营者资格问题、劳动力问题、农场经营问题,工商登记问题。发展家庭农场需要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存在着几个脱节: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农业生产关系变革互相脱节。很多发展农业的政策措施,由于没有得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变革的支持,很难落实下去;农业和工业、流通业脱节。农民没有从农产品(000061,股吧)加工流通的增值中受益;由于农业与二、三产业之间的通道不畅通,农业效益仍然低下;农业生产要素主要是人力和机械力,资本和技术远离农业,各种生产要素脱节;各种涉农政策存在脱节。各部门都在制定支持农业和农村政策,但很多时候多个政策作用互相割裂、分离甚至抵消。发展家庭农场,应该尽量避免这几个脱节的桎梏。但是,对上述脱节问题,绝非一省一市一县所能破解的,从最终出路看,家庭农场要有法律地位,需要国家层面来解决。当前,需要尽快明确家庭农场身份由谁来认定,认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尽快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


认定家庭农场,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既要借鉴国外家庭农场的一般特性,又要切合我国国情和农情。我国的家庭农场,多数是依靠流转农户承包地发展起来的,其大部分土地资源,必须依靠租赁方式获得,属于租地农场性质,不同于完全土地产权的家庭农场。开展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当前亟待明确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mdash&mdash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问题


农业部对家庭农场提出的七个认定条件,第一条就是&ldquo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rdquo,排除了非农户籍人员经营家庭农场的资格。我们认为,认定家庭农场,不宜设置户籍资格限制。首先,这与现实情况反差太大。从调查情况看,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身份是多元的。农场主既有本地农民、返乡创业人员,又有乡村农技人员、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还有下乡务农城镇居民、复退专业军人和退休(含提前退休)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他们中,多已在市、县先行开展的家庭农场认定中获得经营牌照。如果取消非农户籍人员的经营资格,客观上是强迫其退出家庭农场经营,很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农村稳定。其次,随着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农村户籍限定农场主的身份,不仅存在明显的身份歧视,同时也限制了有志于农业生产的城镇居民、涉农大中专毕业生投身农业,这既与当前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的现实不符,也不利于我国农业的长远发展。对此,我们认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应有一定弹性,要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下,以职业而不是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主的资格。


&mdash&mdash家庭农场劳动力的问题


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中,提出家庭农场必须&ldquo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rdquo。对此,地方有不同的看法和解读。焦点在两个方面:一是对&ldquo家庭成员&rdquo涵义的理解,究竟是指核心家庭成员,还是具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从调查情况看,各地家庭农场成员,仅仅是核心家庭成员的极少,多数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都与家庭农场主有着血缘、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这种情况,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是一致的。因此,&ldquo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rdquo中的&ldquo家庭成员&rdquo,不能是户籍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应扩大到具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二是对雇工的认识。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事实上绝大多数家庭农场都在雇工,包括常年雇工和季节性雇工。而且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劳动力转移就业,让家庭农场没有常年雇工根本不可能。问题是雇工的数量,是不是可以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从家庭农场的规模看,经营50亩地和经营100亩地、1000亩地,对用工数量的需求不同;同等规模的农场,机械化程度不同,对用工需求也不同,平原、丘陵和山区同等规模的家庭农场,用工需求也有区别。这样,就不宜对家庭农场的雇工数量统一做出规定。从家庭农场的类别看,种植、养殖结构的家庭农场雇工需求也不一样。在安徽皖北?熏大田作物适用机械化作业?熏用工较少,而蔬菜、果树等经济作物种植,则不适用大面积机械作业?熏需要大量人工。因此,简单地用经常性雇工是否超过家庭成员农业劳动力作为家庭农场的评判标准,是不切合实际的,是否雇工或者雇工多少的门槛应当取消。


&mdash&mdash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问题


农业部提出,家庭农场&ldquo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rdquo。我省一些市县扶持家庭农场的标准,从事粮食生产的一般都在100亩以上,有的提出300亩以上。这在客观上把认定家庭农场的条件与扶持条件挂起钩来,给基层以&ldquo规模越大越好&rdquo的政策误导,容易助长基层强推土地流转,不利于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地少人多的基本国情、省情、农情,决定了我国家庭农场必须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全国18亿亩耕地,2.3亿农村家庭。如果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100亩,约需1800万农户就耕种了全部耕地,其他2亿多农户需要另找出路。因此,为了发挥家庭经营的优势,一定要强调适度规模经营是家庭农场的生命力,既要避免规模小而无效,又要防治规模大而不精。考虑到地域土地资源禀赋的差异,以及种粮、种菜和养殖类家庭农场对规模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建议国家在指导家庭农场认定时,取消土地经营规模的最低规定,只提出适度规模的原则要求,具体规模由各省或市县因地制宜自行确定。同时,针对出现的家庭农场盲目追求规模的倾向,可指导各地提出家庭农场规模的上限;对规模过大的农场,不予认定为示范性家庭农场。


&mdash&mdash家庭农场的工商登记问题


目前国家对此没做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我省多数市县在工商部门登记,登记名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少数市县则由农业部门直接认定。综合各方意见,我们认为,工商登记是农户家庭经营从自然人到市场经营主体转变的必要条件。为了有别于传统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进行工商登记,这样,其市场主体更明确,经营行为更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品牌创建、贷款获取等等。家庭农场的登记名称,应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为宜。由于这两类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家庭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其家庭性也更强,同时也可约束、规范家庭农场的自身经营行为,促进规模经营。为了加强示范引导,各级农业部门可以制定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当然,最好的做法是由工商、农业部门共同认定,既解决了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认定问题,也有利于部门合力监管,做好服务工作。


不断加大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


&mdash&mdash土地政策


为给家庭农场发展创造良好的土地政策环境,建议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抓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有关法规,在依法保障承包农户承包土地各项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积极培育土地托管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应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化保护,并辅以社会保障、非农就业、流转收益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以彻底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的担心和顾虑,让不愿种地的农民长期稳定地转出土地经营权。这方面可依托农村改革试验区深入试验,为发展家庭农场提供实践经验。


&mdash&mdash财政税收政策


把家庭农场纳入现行农业政策支持体系,除允许享受承包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的现行财政税收政策外,要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抓紧落实新增农业补贴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的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机购置补贴、种苗繁育、加工储运、市场营销等。


&mdash&mdash保险(放心保)政策


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进一步提高大田作物保额,在保持现行保费分担比例的前提下,将国家现行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费和保额提高一倍,同时允许地方提高标准,增加保额。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开展家庭农场互助合作保险和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试点。加强保险与涉农信贷协作配合,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还应探索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mdash&mdash健全人才支持政策


在职业农民培训和&ldquo阳光工程&rdquo转型过程中,将家庭农场经营者作为培训重点。制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中长期培训计划,逐步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实施&ldquo青年家庭农场主&rdquo创业计划,在高校开设相应专业,举办相关培训,包括与国外和中国台湾等地共同培训家庭农场主。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吸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机大户、市场经纪人等兴办家庭农场。对在家庭农场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给予补贴。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页面所展现的企业/商品/服务内容、商标、费用、流程、详情等信息内容均由免费注册用户自行发布或由企业经营者自行提供,可能存在所发布的信息并未获得企业所有人授权、或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本网站仅为免费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因此,本网站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网站郑重声明:对网站展现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中华厨具网提醒您部分企业可能不开放加盟/投资开店,请您在加盟/投资前直接与该企业核实、确认,并以企业最终确认的为准。对于您从本网站或本网站的任何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以及您接受或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自行审核风险并谨防受骗。

中华厨具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厨具网存在海量企业及店铺入驻,本网站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侵权、错误信息或任何其他问题,请立即向中华厨具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根据提供举报证据的材料及时处理或移除侵权或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