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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盗窃变压器铜线变卖 窃者及收购者均获刑
2024-05-13 11:40    5653 来源:中国法院网

(奉慕英 黄常春)男子周某考及同乡周某毅三次合谋盗窃变压器铜线,随后将所盗铜线卖给废旧品收购店主吴某。近日,广西富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考、周某毅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周某考等三人分别退赔被害人胡某、某石场、周某来经济损失14000元、25660元、12730元。

2018年清明节前一天晚上,周某考及周某毅将胡某位于富川县连山镇某地沙场内的变压器盗走,价值21000元。随后,将所盗铜线卖给吴某。2018年5月17日晚,周某考及周某毅再次来到富川县莲山镇,将某石场内变压器的铜线盗走并卖给吴某,价值38490元。此时,吴某明知周某考及周某毅的铜线是盗窃而来,仍予以收购。同年6月18日晚,周某考及周某毅将周某来位于富川县新华乡某地的变压器铜线盗走,价值19100元。吴某仍然在知晓铜线为盗窃而来却予以收购。同年7月20日、30日,周某考、周某毅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吴某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随后,在同年8月1日将吴某抓获归案。

综上,周某考、周某毅三次盗窃,涉案金额78590元,吴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两次,涉案金额57590元。案发后,吴某家属分别赔偿被盗变压器的三被害人损失1230元、6370元、7000元,三被害人对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且不再追究吴某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考、周某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考、周某毅均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为主犯,应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考、周某毅、吴某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周某考、周某毅、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对其三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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