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9月14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重锻造手工具(扁斧、铁锤/撬棒、鹤嘴锄和楔块)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终裁。
2005年3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重锻造手工具(扁斧、铁锤/撬棒、鹤嘴锄和楔块)启动了第14次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程序。调查期为2004年2月1日~2005年1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2052060、82055930、82013000、82014060和82055955.10。
根据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进口统计数据,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涉案企业的部分产品在调查期内没有向美国出口和销售,因此决定取消对上海xinike 贸易公司(shanghai xinike trading company)的扁斧、铁锤/撬棒、鹤嘴锄和楔块4种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行政复审;取消对山东华荣机械公司(shandong huarong machinery co., ltd)的铁锤/撬棒和鹤嘴锄2种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行政复审;取消对青岛铁牛工业制品有限公司(iron bull)的扁斧、铁锤/撬棒、鹤嘴锄3种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行政复审。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重锻造手工具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的终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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