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政府公报2005年9月27日公布工业总司及贸易政策暨管理总司第15/2005及18/2005号共同决议,自公告9月28日起,国内销售之脚踏车用新橡胶气胎及橡胶内胎产品(南方共市税则号列4011.50及4013.20涵盖之项目)皆须通过安全检验。
阿国涉案产品制造业及进口商在样品经验证后,须向阿国经济暨生产部工、商暨中小企业总署工业总司及贸易政策暨管理总司申办通过初步安全验证之证明书(c.c.r.e.s),并将该证明书字号标示于产品上面。该决议不包括竞赛及特殊用途自行车用之新橡胶气胎及橡胶内胎产品。
按阿国工、商业暨中小企业总署前于2003年12月23日公告第220/2003号决议,对阿国所有进口及国产之新脚踏车要求必须符合阿国标准协会(iram)第40020号标准及南方共同市场第nm 301:2002号标准,并于通过安全检验认证后方可销售,因此阿国政府曾数次增列自行车相关产品需检验产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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