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公告加工出口区内厂商应对区外企业提供之若干服务项目缴交其加值税
2024-05-12 22:08 9721
据越南政府第158/2003/nd-cp号函规定,越南加工出口区内厂商于明(2004)年1月1日起应对区外企业提供之若干服务项目需缴交其加值税(加值税率从5%至10%不等),其服务项目包括,保险、银行、邮政通讯、咨询、稽核、会计、运输、仓库及办公室。该规定将取代越南财政部第122/2000/tt-btc号函。依越南财政部2000年规定,外资公司进驻加工出口区从事劳动输出业务、运输及修理机械设备免课征vat税。
该措施已造成数家厂商困扰,如pioneer公司裴总经理表示,pioneer公司已与新顺加工出口区签订提供新顺加出区2004年稽核服务合约,其合约未提到缴vat税的问题,故pioneer公司无法告诉客户缴其vat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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