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南环罚决字(惠)〔2022〕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惠水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91522731569209888q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涟江街道大围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泽溪职务: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认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能保证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生活污水排放口总磷浓度监测数据不准确和无悬浮物监测数据上传至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以上事实,有:1.《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负责运营的惠水县污水处理厂,在运营中对总磷、总氮以及悬浮物等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校准不及时,未能保证相关设备正常运行,导致上传到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按理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设备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2.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贵州双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sxhb20210158g07)1份、《总磷在线自动分析仪使用说明书》1份,证明你(单位)运营的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总磷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当时使用的标准溶液深度检测结果4.68mg/l,与总磷在线自动分析仪使用说明书要求设置的标样值(1mg/l)不符;3.现场检查拍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运营的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生活污水排放口在排放废水;4.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导出的《企业运行率报表》1份,证明你单位运行的污水处理厂2021年第二季度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为81.31%等证据予以认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南生环罚告字(惠)〔2022〕2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3月3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我局审核研究,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基本属实,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减轻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予以采纳,按照罚款下限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的未能保证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生活污水排放口总磷浓度监测数据不准确和无悬浮物监测数据上传至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于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2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惠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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