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7年3月份与上海止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成立金卓共赢(宁夏)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卓共赢”),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你公司认缴990万元。金卓共赢已于2017年3月份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上述对外投资金额占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9274.88万元的10.67%(超过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万元,按照你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但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以督促你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完善公司治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后的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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