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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机械经销企业等级划分标准及等级评定工作程序
2024-05-11 12:25    7044 

新疆农业机械经销企业等级划分标准及等级评定工作程序

一、等级划分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gb∕t18389—2001),对从事农业机械经销的企业及经营户,依据其资产、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共三个等级。

一级农业机械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当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二)营业、仓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有独立的门市部、仓库等;

(三) 从业人员中取得农机经销及维修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

(四) 在其产品经销区域内有健全的售后服务网络,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主营产品相适应的三包服务、投诉处理及零配件供应能力;

(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农业机械产品销售台帐。具备相适应的检验、维修、保养农机产品的通用量检工具、拆装工具及常用的维修工具。

二级农业机械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当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二)营业、仓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有独立的门市部、仓库等;

(三)从业人员中取得农机经销及维修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四)在其产品经销区域内有健全的售后服务网络,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主营产品相适应的三包服务、投诉处理及零配件供应能力;

(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主营农业机械产品销售台帐。具备常用的检测、维修、保养工具。

三级农业机械经销企业及经营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当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三)从业人员中取得农机营销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

(四)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主营农业机械产品销售台帐。具备常用的检测、维修、保养工具。

二、等级评定工作程序

(一)农业机械经销企业等级评定,由农业机械经销企业自愿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提交原件:

1.农业机械经销企业等级评定申请登记表;

2.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经销企业营业执照;

4.营业及仓储场地使用面积证明;

5.检验、维修、保养农机产品的通用量检工具、拆装工具及常用的维修工具清单;

6.农业机械营销及维修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县(市)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营业及仓储场地使用面积等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对符合等级划分标准的企业,受理并签署等级评定意见,同时将申请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及仓储场地使用面积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检验、维修、保养农机产品的通用量检工具等清单材料各一式三份报送地(州)农机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原件退还申请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三)地(州)农机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等级划分标准的,签署等级评定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县(市)农机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符合等级划分标准的,签署等级评定意见后,留存一份材料备案,将其余两份材料返还地(州)农机管理部门。地(州)农机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退还县(市)农机管理部门留存。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全部申请材料退回地(州)农机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理由。

地(州)农机管理部门接到退还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退回县(市)农机管理部门。由县(市)农机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企业,并告知退回理由。

(五)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对经评定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企业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并定期在新疆农机信息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布审核通过的农业机械经销企业等级评定目录。

(六)经农机管理部门评定进入农业机械经销企业等级评定目录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进入目录的农业机械经销企业于每年度12月份向所在地地(州)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一次。

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农业机械经销企业自愿按原程序重新申请企业等级评定。

(七)农机生产企业在经农机管理部门评定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经销企业等级的农业机械经销企业目录中选取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总代理商和区域代理商,向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申报推荐,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公布。

(八)农机生产企业或经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总代理商和区域代理商,在经农机管理部门评定的二级农业机械经销企业目录中选取其他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服务商,向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申报推荐,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公布。

(九)没有进入自治区农业机械经销企业等级评定目录并经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公布的农业机械经销企业,不得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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