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厅近日联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7月1日起,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至1.2元,一年后在此基础上再提高一倍。企业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湖北省标准的,排污费最多可减征50%;高于标准的最多可加征两倍。
7月1日起,全国水泥企业都将执行新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从严加大了水泥企业在减排方面的资金投入。湖北省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这令减排水平不同的水泥企业间经营成本产生了差距。从经济利益层面上加大了水泥企业的减排动力,平衡了减排投入积极的企业和投入不足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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