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看资讯首页 频道列表
评论:食品新规
2024-05-08 08:28    71 

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民意。依据修订版,食品生产企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不能换货,只能销毁,而且无害化处理,销毁过程必需环保。

现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由质检总局2007年8月发布,在此之后,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并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而在最近几年,与“食品召回”有关的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一直层出不穷。

在这种背景下,此次最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民意,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是对现行“食品召回制度”本身的一次“召回”——重新“回炉”进行修正改进,使之能与《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食品召回制度”以及目前十分现实迫切的食品安全形势,实现更好的衔接、配套。

应该说,与现行版本相比,上述被“召回”重新修订的食品召回制度,确实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亮点”。如在召回方式上,取消了现有规定允许“换货”的做法,强调要“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再如,在召回程序上也进行了极大的精简,省去了繁复的评估程序,明确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当然,在这些“亮点”之外,需要进一步期待的“召回”改进意见也有不少。比如,在食品召回的主体上,新修订版仍局限于“食品生产企业”,而没有进一步延伸扩大到食品的经营销售者;同时,修订版也没有明确将境外的食品生产者纳入召回主体的范畴。再如,在食品召回不力的罚则上,修订版依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实际上,如果我们能跳出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范围,站在构建全面完整食品安全制度体系的高度来观察,又会发现,时下我们急需被重新“召回”改进的,又何止是食品召回制度?比如,健全而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再如,具备强大违法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

来源:转载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页面所展现的企业/商品/服务内容、商标、费用、流程、详情等信息内容均由免费注册用户自行发布或由企业经营者自行提供,可能存在所发布的信息并未获得企业所有人授权、或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本网站仅为免费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因此,本网站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网站郑重声明:对网站展现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中华厨具网提醒您部分企业可能不开放加盟/投资开店,请您在加盟/投资前直接与该企业核实、确认,并以企业最终确认的为准。对于您从本网站或本网站的任何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以及您接受或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自行审核风险并谨防受骗。

中华厨具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厨具网存在海量企业及店铺入驻,本网站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侵权、错误信息或任何其他问题,请立即向中华厨具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根据提供举报证据的材料及时处理或移除侵权或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