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消息,该局7月11日公示了一起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一家水泥制品企业因环境违法被处罚。
这家被处罚的企业,为位于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张油坊村的一家名为宿城区永兴水泥制品厂的私营企业,根据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宿环罚字〔2019〕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4月10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执法行动中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从事水泥砖生产,现场未生产,无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总投资12万元;主要生产工艺就是将原料和水混合搅拌,然后输入制砖生产线得出成品;主要原料有石粉、水泥;主要设备为制砖生产线一条(上料斗、拌和机输送带及制砖主机)、铲车1辆等;另外,生产设施南侧空地露天堆放有煤灰若干,未进行覆盖,无(其他)防尘措施。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永兴水泥制品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该局依法作出给予该民营企业:1、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计罚款贰仟肆佰元;2、对贮(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煤灰)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贰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2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