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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号”酸梅汤商标战
2024-05-07 18:16    3018 

“公园号”酸梅汤负责人女儿欧德芳为护商标(右小图)提起行政诉讼,但智慧财产法院认为“公园号”酸梅汤知名度较已注册的“公园”商标(左小图)高,商标应受保护,撤销原处分及诉愿决定。

东南网4月1日报道: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市衡阳路老字号酸梅汤业者,以“公园号”三字申请商标注册,“智慧财产局”以商标与彰化另一家饮料业者商标相似而未准注册;改向智慧财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官认为“公园号”酸梅汤知名度高,商标应受保护,撤销原处分及诉愿决定,发回“智产局”依判决见解重审。

位在台北市二二八公园旁的“公园号”酸梅汤已有50多年历史,曾被许多名人、美食节目及台湾外媒体推荐及报道,去年底并获台北市文献委员会选为“台北市百家老商号特展”商家之一。

“公园号”业者欧德蕙一度想注册商标,却发现利朋公司早在十多年前,就以“公园号”三字注册为果汁、酸梅汤等饮料商标而作罢。但持续注意利朋公司商标在2009年底期限届满后,未再申请延展注册,去年四月向“智产局”申请登记为果汁、酸梅汤等饮料商标。

但“智产局”认为,“公园号”酸梅汤申请登记商标,与彰化县饮料店陈姓业者获准注册的“公园”商标相似,且卖的都是饮料,消费者易混淆误认,未准注册。

欧德蕙提诉愿被打回票,即以“智产局”为被告,向智慧财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她主张“公园号”商标经她的家族长期使用50多年,已成为著名商标,知名度较陈姓业者饮料店商标高,且商标外观、读音都不同,消费者不会混淆,请法官撤销原处分及诉愿决定。

利朋公司与彰化陈姓饮料业者都在13年前取得商标权。当时“智产局”审查认为,利朋以公园号登记为汽水、果汁等饮料商标,陈则登记为饮料店商标,两者服务性质不同,让这两个相似商标并存多年。

法官认为,“智产局”当年既准两商标并存,就不得对欧德蕙申请公园号商标案有差别待遇;且欧德蕙家族长期在使用“公园号”商标,在市场处于较强势地位或拥有著名商誉,属善意使用商标应受保护,因此撤销原处分和诉愿决定。

这一味…老台北的回忆酸甜在心田

来源:东南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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