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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索赔 注意保留证据
2024-05-07 08:07    8403 

市民李先生(化名)在淘宝某店铺购买了一盒价值9 .9元的蔓越莓曲奇饼干,收到商品后发现没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标示,李先生认为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物款9 .9元及赔偿1000元。

《食品安全法》所赋予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权利的前提是生产、销售的食品其本身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李先生主张购买的饼干没有生产日期等标示,该瑕疵既不能证明食品安全存在问题,亦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李先生也未主张淘宝卖家王某销售的饼干存在质量问题,仅以无生产日期等标示为由主张十倍赔偿,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近日,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无法证明购买的视频存在质量问题,依法判令淘宝卖家王某(化名)返还购物款9 .9元。

消费者:应支付损害赔偿金

2016年1月19日,李先生在淘宝某店铺购买了一盒蔓越莓曲奇饼干,共付款9 .9元。李先生在收到饼干后发现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qs标记以及生产厂家的信息标示,李先生随后通过阿里旺旺质询卖家王某,淘宝卖家王某承认了没有标示的事实。

李先生认为,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应清晰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卖家销售产品没有法定标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李先生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卖家退还购物款9 .9元以及赔偿1000元。

法院:未证明存质量问题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以涉案产品没有合法标签、说明为由,要求卖家王某赔偿人民币1000元,而涉案产品为饼干,饼干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示并不会直接影响到饼干的质量,也不会对李先生造成误导。李先生如果认为饼干存在过期等安全问题,应当另行举证,而李先生并没有另行提交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不予支持李先生关于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产品没有合法的标示,损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对于李先生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香洲法院判决淘宝卖家王某向李先生返还购物款人民币9 .9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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