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看资讯首页 频道列表
北京:网络贩卖河豚鱼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2024-05-06 22:09    3164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强调网络平台销售的食品要符合相关标准,但总有一些商家为了利益铤而走险,甚至贩卖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网络贩卖河豚鱼的案件,最终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贩卖三无禁售商品

2017年2月,郑先生通过某互联网平台在吴先生开办的网店上购买了野生河豚鱼干130斤,该鱼干每斤单价32元,郑先生共计支付价款4160元及快递费6元。郑先生收到上述产品后发现,该涉案产品为散装状态,由塑料袋包裹,且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之后,经其查询发现,因河豚鱼含有毒素,食用风险均较大。据此,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诉讼中,郑先生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给其出具的相关答复,答复中明确确认野生河豚鱼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答复明确,不得将野生河豚鱼作为食品销售或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豚鱼干等食品进行销售。

法院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此外,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等信息,亦属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吴先生作为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未标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项信息的行为,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向郑先生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官:明令禁止销售

海淀法院民四庭法官宋硕表示,因野生河豚鱼含有河豚鱼毒素,且风险不可控的原因,为防止因使用河豚鱼引发食物中毒,自上世纪90年代起,国家有关部门即明令禁止销售、食用鲜活野生河豚鱼。

本案中,吴先生所销售的野生河豚鱼干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据此,吴先生有权主张十倍赔偿金。

来源:北京晨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页面所展现的企业/商品/服务内容、商标、费用、流程、详情等信息内容均由免费注册用户自行发布或由企业经营者自行提供,可能存在所发布的信息并未获得企业所有人授权、或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本网站仅为免费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因此,本网站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网站郑重声明:对网站展现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中华厨具网提醒您部分企业可能不开放加盟/投资开店,请您在加盟/投资前直接与该企业核实、确认,并以企业最终确认的为准。对于您从本网站或本网站的任何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以及您接受或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自行审核风险并谨防受骗。

中华厨具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厨具网存在海量企业及店铺入驻,本网站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侵权、错误信息或任何其他问题,请立即向中华厨具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根据提供举报证据的材料及时处理或移除侵权或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