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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顾客称买到过期食品索赔3000元遭拒
2024-05-06 21:02    4097 

消费者自称在商店买到过期方便面,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因为购物凭证缺失,维权遇阻。近日,省工商局官方网站通报一起涉及过期食品引发的典型投诉案例。

买5袋方便面发现过期

日前,大连庄河市一消费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称,其在一家商店花7元钱购买5袋方便面,回家后,发现方便面已经超过保质期。

事后,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3000元,但由于其无法提供购物小票,商家拒绝赔偿。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郑分局接到投诉后,两位执法人员对投诉人所反映的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现场检查,该店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过期食品。经与投诉人沟通联系,投诉人提供不出有效证据证明在该商店购买了过期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由于投诉人无法提供消费凭证,投诉人无法证实自己投诉的问题存在,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提醒:购物小票妥善保管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本案中,消费者无法提供出任何证据证明过期产品是在该商店购买,也无法证实自己投诉的问题存在,因此无法挽回损失。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除了要检查商品的完整性,更要记得索要购物小票或发票等票据并妥善保管,以防商品在使用期间产生问题,消费者想要维权却无法证明商品的购买时间、购买店铺等信息,最终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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