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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食品标签新标准发布 不能标示“不含食品添加剂”
2024-05-06 15:23    4453 

近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外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据了解,为规范食品市场、保障食品安全、引导科学消费,有关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食品名称的标示方式。

新修订标准将代替原标准

目前市场上的食品产品种类繁多,标签形式多种多样,在原有标准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标准使用者对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因标签标示违反标准规定或标签瑕疵引发的投诉、举报、索赔纠纷层出不穷。

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避免行政和司法资源的低效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部门,于2017年1月正式启动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修订计划。于2017年至2018年三次对标准修订草案进行讨论、修改。2018年2月,召开标准征求意见会,邀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讨论标准草案,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根据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实施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生产经营的需求,对标准实践中意见较为集中的内容进行调整、优化、合并,使标准表述更明确并与国际接轨。新修订的标准确定完善后将代替原有的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不得擅用“无”“不含”等词汇

据有关部门解读,在定义中,新标准删除了生产日期定义的部分内容。修改后的生产日期定义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因为gb7718-2011 施过程中发现,原“生产日期”定义中关于包装或灌装日期的内容只能部分反映食品生产中界定生产日期的情况,无法包含全部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歧义。

调整了强制标示内容的字高最小值和预包装食品包装物(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要求。修订后的标准增加了一些强制标示的内容,会占用更多的标签版面,如强制标示致敏物质信息等。结合gb7718-2011实施经验,工作组在实际调研和测算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签识读便宜性、排版美观等实际情况,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0毫米。

明确了配料递减顺序的依据为“以质量计”。结合gb7718-2011实施经验,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知情权,意见稿还修改了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要求在标签面积不足40平方厘米情况下,方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ins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增加了有关发酵用微生物的标示方式,生产过程中添加的起发酵工艺作用的微生物(在终产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用的除外)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增加了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的非单一成分的果汁、蔬菜汁、果蔬汁的标示方式,可归类标示为“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浓缩果汁”“浓缩蔬菜汁”“浓缩果蔬汁”。

结合gb7718-2011实施经验,为避免对消费者的误导,修改后的标准要求添加或含有配料时均需要标示含量,并说明了定量标示的具体方式。并强调了不含某种配料或不添加某种配料的情况,增加了关于“无”“不含”等词汇的规定,要求使用这些词语时,相应配料或成分应为“0”。明确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和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进行声称。同时明确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不得针对所有配料或成分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汇。

修改后的标准还将生产加工中直接使用致敏物质配料时的标示要求由推荐条款转变为强制条款。将食品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由gb7718-2011的强制性标示内容改为推荐性标示内容,允许使用数字性等级划分之外的词语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同时规定进口食品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可使用符合原产国(地区)标准或法规中规定的等级/分级声称。 ■本报记者 陈铃清

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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