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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二人私设屠宰点 买个“检疫合格章”自己盖
2024-05-06 14:42    1815 

明知私设屠宰点宰杀生猪违法,父子俩仍在利益的驱使下,在自家庭院、租用闲置空房等场所,半年间非法宰杀生猪500余头,非法经营销售金额160多万元。2018年12月11日,由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潘修竹、潘志文、季宝传等3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案,在该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截至发稿,法院尚未宣判。

凌晨杀猪声

2017年2月的一天凌晨,张大爷家闲置多年的院落里传来阵阵猪叫声,划破了农村夜晚的寂静。过了一会儿,在一阵急促的汽车引擎启动声音后,三个黑影迅速上车,周边再次恢复了平静。“哎,准又是那潘家父子俩在杀猪。”被杀猪声惊醒的许老太太抱怨道。

对于听惯了凌晨杀猪声的附近村民来说,这早已不足为奇了。许老太太口中的潘家父子,是当地小有名气的杀猪人,父亲叫潘修竹,儿子叫潘志文。早在上世纪80年代,潘修竹便凭借干活勤快、手艺好、杀猪价格公道,成为众多农户和屠宰点的“香馍馍”。儿子潘志文念了几年书后,辍学随父亲一起杀猪,这对父子屠夫成了十里八乡的专业杀猪人。

清晨的农贸市场,经营肉类的分销商已经早早在摊位等候了。和往常一样,季宝传开着载满猪肉的小货车,穿梭在各大城乡农贸市场。只见潘修竹熟练地从货车上取下猪肉,递给分销商时,还不忘介绍:“今天凌晨现杀的猪,有政府的检验合格章,按照昨天约定的量提供给你,钱款还是一样,打到卡里。”

然而,此时的分销商却不知道,他们信赖多年的潘家父子,为谋取利益,早已私设生猪屠宰点进行生猪屠宰了,原先质量过关、经相关部门检疫的猪肉,也早已经被假印章和注水肉替代。

私设屠宰点

2016年末,随着相关职能部门对生猪屠宰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大,对屠宰环境、卫生检疫等要求也日益严格起来。伴随政府相继出台系列规范屠宰点的文件,盱眙周边不规范的屠宰点陆续被取缔。

本就对正规屠宰点又羡慕又抱怨的潘家父子,这下更加怨声连连,眼见无法再像以前一样单凭杀猪手艺获得丰厚报酬,在利益的驱使下,父子俩动起了歪脑筋。“周边的小屠宰场都被取缔了,去新的指定屠宰点路程又较远,猪肉的价格随着屠宰点的减少而上涨。”潘家父子合计着,通过多年杀猪攒下的人脉与资源,自己偷着杀猪赚取利益。

经过多天的精心谋划,潘家父子开始行动了。潘修竹通过其手艺较好的口碑,很快联系上了外地供货方,通过采取分批运送的方式取得生猪货源,并打着正规渠道猪肉的旗号,寻找与其有着多年合作关系的农贸市场商户。

同时,自小就伶牙俐齿的潘志文,以租赁农村闲房的名义,通过熟人介绍,开始物色屠宰场所。相对独立的空间、远离闹市区的环境,成了他的首选。由于潘家父子俩都不会驾驶车辆,考虑到生猪屠宰和猪肉运输都需要帮手,在潘志文的游说下,季宝传加入到潘氏父子的“屠宰”队伍中,担当协助杀猪、搬运猪肉、猪肉运输等工作。

“毕竟是违法,虽然刻意选择在凌晨杀猪,但老在一个地方杀,很容易被别人发现,所以我们先后换了三次屠宰点。”潘修竹交代,为了逃避相关部门追查,父子二人先后在自家庭院、租用废弃空房等场地,自设屠宰点进行生猪屠宰。

“过了一段时间,有的商户反映,我们的猪肉没有相关部门的检疫章,不敢拿货了。本来私自杀猪就犯法,我们的猪肉也就没有办法通过合法途径接受检疫。”意识到检疫合格章的重要性后,潘家父子二人私自网购假的猪肉检疫合格章,屠宰后自己盖上,冒充经相关部门检疫的猪肉。

以非法经营罪受审

2017年6月18日,民警在辖区走访中获得线索:有一处非法屠宰场,现场屠宰环境恶劣。

6月20日凌晨,民警得知潘志文、潘修竹、季宝传等人要屠宰生猪后,第一时间联合县农委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展开专项行动。本已摆好大锅烧水,正准备杀猪的潘志文、潘修竹、季宝传等人,面对突然出现的民警和执法人员立刻慌了神,当场瘫坐在地。

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潘志文伙同其父潘修竹,在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利用自家住所和租用的两处民房,网购猪肉检疫章、高压注水泵,私设屠宰点,非法宰杀生猪500余头;并雇用被告人季宝传驾驶车辆将生猪运载给当地农贸市场猪肉分销商,潘志文、潘修竹非法经营销售数额达160万元,季宝传参与非法经营数额达60余万元。

盱眙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志文、潘修竹、季宝传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宰杀、销售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介绍,私设屠宰点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及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检察官提醒广大读者,春节将至,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一定要认准有蓝印和红印的猪肉,如果发现私自屠宰生猪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另外,鉴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部分地区有些农民饲养数量较少的生猪,出于自食需要,请屠夫前来宰杀,这种情况属于个人自宰自食行为,并不触犯国家法律。作者: 卢志坚 汪远

来源:检察日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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