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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11起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4-05-06 12:38    9735 

镇江丹阳16人生产销售8万余斤含有氰化物等剧毒狗肉;南京一犯罪团伙跨境销售“医美”假药非法所得超700万元;现实版“我不是药神”走私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金额达3000万元……5月7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11起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从去年1月至今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2142件4164人,提起公诉1748件3203人,不起诉79件194人。其中,受理审查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916件1567人,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1053人。受理审查起诉危害药品安全类犯罪案件1226件2597人,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1246人。

4月12日,镇江丹阳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跨区域毒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等16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5人被另处公益赔偿金560余万元。该案中,被告人刘某等人在南京、镇江等地,采用弩射毒针、扔毒丸等手段盗窃大量家犬,对外销售毒狗肉共8万多斤,金额达40余万元,而这些毒肉最终被加工成熟食流向市场。丹阳市检察院检察官魏雅静告诉记者,在死狗体内和毒针、毒丸中检测出琥珀胆碱及氰化物成分,而这两种成分都属于剧毒,足以迅速致人死亡,但目前,还未收集到受害者信息。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表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覆盖从生产、销售到餐饮全过程,滥用剧毒农药、严重过量使用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等成瘾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较为常见。

“生产销售美容整形类药品已成为当前涉药品类犯罪的重灾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介绍,该类案件有332件459人,占比达37%。涉案的瘦脸针、玻尿酸、美白针等微整形美容产品,往往未经药监部门批准进口,通过非正常途径流入境内,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隐患,以假药论处。

去年,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提起的张某等5人因销售美容整形类假药被判处三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利用微信发布药品信息,并组织其家人通过快递向全国各地销售德拉美斯玻尿酸、利多卡因麻醉剂、保妥适瘦脸针等注射针剂,甚至在被警方调查后逃至韩国,远程“指导”家人继续销售假药,涉案金额达700余万元。

涉药品类犯罪还包括代购国内未经许可的境外药品,共95件115人,涉及“药品”主要为婴幼儿用药、抗癌仿制药、日常用药等。此外,实质性假药类案件共249件,此类假药主要是违规自制药品或假冒品牌药品。此次发布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王某从海外代购未经批准进口的眼药水、感冒药等7种药品合计20余盒,并将部分售卖。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王某代购的药品数量较少,因未经国家许可成为“假药”,未对他人造成伤害后果或延误诊治,情节轻微,经公开听证,依法决定不起诉,并建议警方对一批类似案件不予刑事处理。

去年8月,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办理一起现实版“我不是药神”案件。该检察院检察官郝大全介绍,本案中张某等人将未经批准进口的印度仿制抗癌药“易瑞沙”等走私入境囤仓,后刘某等多个代理商利用微信等渠道销售至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综合考量这些仿制药品价格便宜,有真实疗效,缓解了癌症患者生存之痛等因素后,最终对犯罪数额较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8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犯罪数额较大的另外6人依法提起公诉。

“当下在药品监管、法律规定与医学疗效、病患需求之间有时也存在着现实困境。”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丁海涛表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检方不是简单追求刑罚打击,而必须充分考虑个案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审慎办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记者注意到,案例中还包括以“原料药”鱼目混珠冒充印度仿制药的犯罪案件。蒋永良介绍,目前出现的海外代购抗癌药大多并非正版印度仿制药,多为不法分子合成的化工原料,虽然含有抗癌药成分,但这种“原料药”不具备治疗效果,且未经生物和临床实验,现已发现多名患者服用后病情异常加重。此外,办案中还发现犯罪分子在国内生产“原料药”后,通过伪报品名等方式走私到境外,在国外包装后再次走私回流至境内,成为“洗澡药”。目前检察机关正会同公安、药监等部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蒋永良表示,食药类犯罪案件事关重大,专业性要求较高,办案难度大,为提升办案水平,今年全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大力加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目前,南京市六合区、南通海门市、淮安市淮阴区等地检察机关已成立20个食品药品案件办案团队,已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57件。检察机关还通过公益诉讼和给相关管理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强化食药安全司法保护。

来源: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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