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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食品店销售五瓶过期饮料 被赔罚1500元
2024-05-05 18:39    8208 

6月6日,龙海市消费者连先生以5元的价款向某食品店购买5瓶冬瓜茶饮料(纸盒装、每盒1元)。当天晚上,连先生与儿子喝过饮料后,父子俩双双觉得腹痛,接着又腹泻。连先生认真检查了尚未食用的饮料,发现是已过期的饮料。第二天,连先生带着饮料的纸盒和未食用的饮料找到经营者交涉,要求赔偿,在交涉无果之下,连先生拨响了12315投诉电话。

经工商人员现场检查核实,经营者石某销售给消费者的冬瓜茶饮料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29日,保质期为一年,是过期饮料,致消费者饮用后引发腹泻的情况属实。工商人员于6月8日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连先生500元。

与此同时,龙海市工商局对石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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