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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要标明“小作坊食品”字样
2024-05-05 17:30    7351 

昨日起,《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从多个方面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月28日前,可登录省法制办官方(http://www.sxzffz.gov.cn)查看《意见稿》全文,并通过发传真至029—87294499、或发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 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法制办。

小作坊将禁止生产专供婴幼儿的食品

《意见稿》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开办者只有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我省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分装食品等。同时要求,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无包装标识的散装食品限在本加工点销售。生产加工的有包装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许可证号、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

学校周边小饭桌应取得《小餐饮服务许可证》

《意见稿》规定,学校周边小饭桌、学生托管中心、建筑工地食堂、农村家宴服务提供者和不具备国家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餐饮服务经营的,应当取得《小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者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等。

采购食品原料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添加剂在许多食品生产过程中都会用到,为此《意见稿》专门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适合的称量工具;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轻者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者撤销备案证明。

此外,还规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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