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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协叫板工商不止是权益之争是管理市场关系方式之争
2024-05-05 07:03    6037 

“显然,烹协叫板工商不止是权益之争,更是管理市场关系的方式之争。一方面,公共管理层面应从市场收回有形的手,通过健全市场规则、壮大社会组织,把诸多的关系交给微观层面自主调节;另一方面,公共管理层面应着力构建争议协商机制,通过沟通、辩论,求同存异,中止争议,形成共识,继而确立新的规则。”

中国烹饪协会12月12日发表公开信,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就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禁止自带酒水”等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道歉。中烹协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餐饮业与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而且目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规于违法范畴。

中国烹饪协会基于行业的共同利益,就“禁止自带酒水”等6种格式条款叫板工商总局,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可以理解。只是这样的意见表达在北京工商局裁决的结果之后,不难看出,裁决具有单向性甚至可以认为是屈从于某种民意倾向的单方表达。

“禁止自带酒水”之类的餐饮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争议由来已久,行业与消费者站在各自的利益立场,自然会形成相反的两种意见,而各持己见之中,所运用的都是《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也就是说,这些争议来源于对这些法律法规利己性的选择,同时也缘于相关法律法规留出的模糊地带。

当然,法律法规不可能详尽“毛孔”,之于餐饮业即是每个细小而具体的经营行为。换言之,在遵从法律法规之时,需要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契合,相互妥协从而实行双赢。具体到消费关系,首先有市场法则这只看不见的手,即商家服务供给的选择权和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权利。应该说餐饮行业的充分竞争,赋予了消费者更有利的权益保障。

但是,仅此还远远不够,对等的消费关系还取决于双方权益在现实法律实践中的地位,一方面商家在消费提供中处于主动地位,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机制并不充分。比如,行业有行业协会,可以由整体关联利益形成团体,拥有充分的话语权。消费者则相反,维权司法机制培育不充分,公益性维权组织又发育不良,消费者的话语权相对暗弱了许多。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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