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鳗苗捕捞渔期管制规定》,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表示,该管制规定系邀集产官学界研商获致共识,现阶段管理初步以鳗苗捕捞期之前后管制不得捕捞为主,后续再依执行情形进行调整,该管制规定系为兼顾渔民生计及保育,是国内针对鳗鱼保育的起步,盼各界予以支持并协助推动。
兼顾渔民生计,邀集产官学界研商鳗苗捕捞管制期
台湾渔业署表示,依2008至2012年度鳗苗各月份渔获量统计资料,渔民每年捕捞鳗苗期间主要从10月起至翌年4月底。为兼顾渔民生计并使部分来游鳗苗得以溯河成长,渔业署前邀集产官学界代表召开会议研商并取得共识后,于2013年9月9日公告《鳗苗捕捞渔期管制规定》,除花莲县及台东县外,其余县市每年自3月1日至10月31日止,禁止于距岸三里内海域、潮间带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捞鳗苗。
渔业署表示,前揭规定已限制每年3月、4月及10月等3个月份禁止捕捞鳗苗,据统计数据显示,此3个月总鳗苗渔获量每年平均约有10万尾。
逐步检讨并调整鳗鱼管理规定,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渔业署最后表示,由于鳗苗盛渔期会受到气候变迁影响,而有所变动,后续渔业署将视前揭公告执行情况,进行检讨并逐步调整禁渔期等相关规定。(半烟)
来源:中国水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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