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7号
《丽江市渔业水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已经丽江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丽江市渔业水域资源生态环境
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搞好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管理,保
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从事渔业养殖、捕捞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工作。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行政执法职能。
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
理工作,并行使渔业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发展健康养殖,减少
水产养殖造成水体的污染;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
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第五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捕捞、养
殖的渔船应当具有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
证书、捕捞许可证、水产养殖证,方可从事捕捞、养殖业。
第六条 从事渔业养殖、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
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水产养殖证和捕捞许
可证。
第七条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审核批
准的地点、养殖面积、养殖品种进行规范养殖。鼓励名特优
水产品种、地方特有品种养殖。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沙江流域水电站库区
界线’划分,以各县(区)的原始县界划分为准。并按照淹没
来源:丽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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