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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市渔业水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2024-05-04 22:39    5966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7号

《丽江市渔业水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已经丽江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丽江市渔业水域资源生态环境

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搞好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管理,保

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从事渔业养殖、捕捞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工作。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行政执法职能。

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

理工作,并行使渔业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发展健康养殖,减少

水产养殖造成水体的污染;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

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第五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捕捞、养

殖的渔船应当具有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

证书、捕捞许可证、水产养殖证,方可从事捕捞、养殖业。

第六条 从事渔业养殖、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

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水产养殖证和捕捞许

可证。

第七条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审核批

准的地点、养殖面积、养殖品种进行规范养殖。鼓励名特优

水产品种、地方特有品种养殖。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沙江流域水电站库区

界线’划分,以各县(区)的原始县界划分为准。并按照淹没

来源:丽江市人民政府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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