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2日21时左右,冷水河四级发电站合同工许某、吴某、彭某三人到麻旺镇平桥村卫生站买了20瓶(每瓶60毫升)甲氰菊酯。大约22时左右,三人在平桥村一组冷水河冯家堰堤上游200米处的河中投放20瓶甲氰菊酯,共同实施毒鱼,致使该河下游河段少量鱼虾被毒死,渔业资源受到一定破坏,同时导致下游约1000米处引用该河河水作为水源的酉阳县鑫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公司)和酉阳县新汉业特种水产养殖公司(以下简称新汉业公司)的虹鳟、金鳟大量死亡,给二企业(均为我县招商引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事宜申请麻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麻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纠纷作一次性终结处理,许某、吴某、彭某三人共同赔偿鑫汇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共同赔偿新汉业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县渔政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三人均作出渔业行政处罚4000元共计1.2万元的处罚决定。
许某、吴某、彭某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来源:酉阳县渔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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