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区大有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庆元乡桐槽溪小河支流刘家沟处用农药毒鱼,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速赶赴现场并在现场将正在实施毒鱼的庞某、王某和樊某抓获。根据庞某、王某和樊某交待,他们一起去毒鱼的还有马某和邓某。次日大有派出所以书面传唤的形式将马某和邓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南川渔政在接到报案后积极与公安配合对此案进行调查。经查:庞某等五人是从贵州省道真县驾车前来南川区庆元乡进行毒鱼的,庞某等人在南川区庆元乡街上商店买来4瓶甲氰菊脂农药后,驾车到庆元乡桐槽溪小河支流开始毒鱼,后被大有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经公安和渔政现场勘查、调查核实,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庞某、王某、樊某、马某和邓某对毒鱼一案供认不讳。
经渔政和公安共同研究决定,由渔政出面对毒鱼案当事人庞某等进行行政处罚。南川渔政根据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庞某、马某和邓某罚款9000元的处罚,分别给予樊某、王某批评教育和警告的处罚(樊某和王某系未成年人)。
来源:南川区渔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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