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海宁市渔业资源保护力度,维护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者将没收其爆炸物、有毒物、电渔器具及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制造、销售炸鱼、毒鱼、电鱼器具。违者将没收非法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无证捕捞。违者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四、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国有外荡进行水产养殖。违者将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禁在市级河道及建成区范围内设置固定网具;禁止销售非法渔获物。
六、严禁阻碍、拒绝农经、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海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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