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污染事故近年来频繁发生,给广大渔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由于有关各方对渔业污染事故处理主体不明确,致使很多渔业污染事故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
渔业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渔民往往会直接找环保部门投诉。同时,一些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对法律研究得不透彻,为避免事态扩大或造成越级上访,通常利用行政手段协调解决渔业污染事故赔偿案件。这就更让群众认为渔业污染发生后应当找环保部门处理。
这其实是一个误区。事实上,环保部门并不是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笔者认为,各级环保部门应把握好以下4个要点,以便能够从容应对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理。
明确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八十六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九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由此可以判断,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
另外,根据农业部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和《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渔业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时,应当采集鱼样、水样并由具备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资格的单位做出鉴定结论,从而确定死鱼的性质、污染物及污染源。这就对渔业污染事故的鉴定和归口管理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也明确了环保部门不是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职能部门。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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