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连人带车翻入鱼塘,不久鱼塘内出现大量鱼死亡。养鱼户徐某认为是车辆漏油造成,要求赔偿64590元,刘某则认为赔偿数额过大。近日,经泸县人民法院调解,养鱼户徐某获一次性赔偿48000元。
2013年4月27日11时35分许,刘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海潮镇陈湾村十二组新堰塘村级公路时,因操作不当驶离路基侧翻于杨某承包的鱼塘内。15时许,客车从鱼塘中被吊起,油箱已漏油,致使大量鱼类陆续死亡。经环监站监测:由于车辆油箱泄漏,鱼塘水质受到污染。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承担责任。
徐某诉称,刘某驾驶客车翻入鱼塘后,造成死亡的鱼有:白鲢7180斤、花鲢1000斤、草鱼600斤、鲤鱼400斤、鲫鱼500斤等共计57700元,以及鱼苗损失费1490元、打捞鱼人工费1000元、后续消毒处理费2200元、消毒处理人工费200元、鱼塘闲置损失费2000元,以上合计6459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据此,徐某向泸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客车虽然投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但三者险条款中约定:因污染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只承担交强险中财产损失2000元。据此,刘某辩称:既然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内赔偿2000元,认为自己承担的赔偿过高。
最后,在泸县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徐某承包的鱼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8000元,由刘某赔偿44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并自愿补偿杨某2000元,限一个月内支付。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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