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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为保护产品商誉 针对部分未许可淀粉类食品启动出口管制
2024-05-04 08:48    8155 

中国台湾“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于6月5日表示,为防止未经同意使用顺丁烯二酸酐化制淀粉制造食品出口,影响中国台湾产品商誉,将针对未经许可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用淀粉厂商出口的淀粉类食品,自6月4日起至8月31日止,启动出口管制。

中国台湾“国贸局”指出,行政院卫生署日前已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1条第1项第3款,对于食品或食品添加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或异物者不得贩卖、输入、输出的规定,将所查获未经许可使用顺丁烯二酸酐化制淀粉的厂商名单函送相关单位采取出口管制措施,中国台湾“国贸局”也实时函请各关区配合采取出口管制措施。而目前出口管制措施为,自6月4日起至8月31日止,对该名单所列厂商出口的淀粉类食品,皆需检附官方认证实验室检验合格证明,始得通关出口。

中国台湾“国贸局”表示,目前外国政府为因应顺丁烯二酸酐化制淀粉,确保该国民众食品安全,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进口管制者,共计有三个国家,对此国贸局也将持续密切关注各国对我出口产品所采措施,并及时转知相关单位及业者预为因应。同时国贸局呼吁,若业者输出货品至已对我相关产品进口采取管制措施的国家,应检附经我官方认证实验室所核发符合该国要求的检验证明。参照商品检验法第6条第1项规定,应施检验的商品,未符合检验规定者,不得运出厂场或输出入。

此外参照货品输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输出货品,应于货品本身或内外包装上标示产地,其标示方式应具显著性与牢固性。且依同办法第29条第1项规定,厂商输出的货品,属应施出口检验品目,且其国外客户指定采购规范低于国家标准者,得向贸易局申请核转标准检验局准予项目报验出口。另参照贸易法第17条第7款规定,出口人不得有损害我国商誉或产生贸易障碍的行为。违反者依同法第28条第1项第6款规定,国贸局得予以警告、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或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输出入货品。

来源:福建省食品安全资讯服务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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