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看资讯首页 频道列表
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1)
2024-05-04 07:45    236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2013年第53号公告)

2013年第53号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1月24日公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明确《办法》的相关内容,保证《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变化情况,对适用《办法》的乳品范围进行调整,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乳粉包括牛初乳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基粉原料。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不适用《办法》。

二、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将公布境外乳品生产企业注册的相关规定,并给予企业一定的过渡期以完成注册工作。在过渡期内,未完成注册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仍可以按《办法》要求继续向我国出口乳品。

三、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见附件1),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确定、调整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乳品种类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四、无论《办法》实施之前是否有进口记录,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从境外启运的某一产品从某一口岸第一次进口,均视为首次进口。该产品从同一口岸(指同一直属局辖区)进口的后续批次,视为非首次进口。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一致的产品视为同一产品。

来源:新华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页面所展现的企业/商品/服务内容、商标、费用、流程、详情等信息内容均由免费注册用户自行发布或由企业经营者自行提供,可能存在所发布的信息并未获得企业所有人授权、或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本网站仅为免费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因此,本网站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网站郑重声明:对网站展现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中华厨具网提醒您部分企业可能不开放加盟/投资开店,请您在加盟/投资前直接与该企业核实、确认,并以企业最终确认的为准。对于您从本网站或本网站的任何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以及您接受或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自行审核风险并谨防受骗。

中华厨具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厨具网存在海量企业及店铺入驻,本网站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侵权、错误信息或任何其他问题,请立即向中华厨具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根据提供举报证据的材料及时处理或移除侵权或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