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2013年第53号公告)
2013年第53号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1月24日公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明确《办法》的相关内容,保证《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变化情况,对适用《办法》的乳品范围进行调整,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乳粉包括牛初乳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基粉原料。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不适用《办法》。
二、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将公布境外乳品生产企业注册的相关规定,并给予企业一定的过渡期以完成注册工作。在过渡期内,未完成注册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仍可以按《办法》要求继续向我国出口乳品。
三、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见附件1),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确定、调整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乳品种类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四、无论《办法》实施之前是否有进口记录,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从境外启运的某一产品从某一口岸第一次进口,均视为首次进口。该产品从同一口岸(指同一直属局辖区)进口的后续批次,视为非首次进口。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一致的产品视为同一产品。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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